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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专家团章程(试行)
来源: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北京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专家团

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专家团名称: 北京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专家团

第二条  本专家团是由北京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络就业指导专业人才自愿参加的,服务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本专家团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就业指导知识、理论的创新和进步为目标,认真贯彻就业指导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针,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优势和群体优势,团结广大就业指导人员,为促进北京地区就业指导工作的和谐发展,实现“建设新北京,实现新跨越”的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专家团接受主管单位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领导。

第五条 本专家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6号大学生就业之家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专家团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就业指导专家信息库,广泛联系海内外优秀人才,利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专业化培训会、职业咨询室、《成功就业》刊物、就业信息网、远程就业平台等媒体上开展职业指导和咨询活动。

(二)围绕就业指导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当好参谋助手,献计献策。

(三)承担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安排的各类就业指导讲座、交流和咨询服务;承担就业指导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工作;承接社会就业指导讲座、咨询和培训及调研等活动。

(四)发挥好专家与政府、专家与学校、专家与企业、专家与专家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广大专家向高校与社会服务牵线搭桥,创建人才中介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指导专家信息,组织各类就业指导方面的活动。

(四)维护职业指导专家的合法权益,关心专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促进专家们的交流与发展,真正把专家团办成“人才之家”。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专家团成员为个人。

第八条 凡从事与提升大学生就业力相关的各类专家,如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测评、心理咨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学者等,必须拥护本专家团的章程,有加入本专家团的意愿,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专家团:

1.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部门)担任(或曾担任)领导职务,从事就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学校就业工作开展较好,有研究成果(含发表专著或论文)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门(或主要)从事就业(职业)指导或咨询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

3.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曾担任),对职业规划、人才招聘等具有一定研究,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4、其他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或研究相关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就业指导中心讨论通过;

(三)由专家团日常办事机构颁发聘书;

(四)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社会发布专家团专家的名单及专家个人介绍。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专家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专家团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参与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专家团的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专家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家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家团的合法权益;

(三)每月1—2次的咨询门诊及本专家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向本专家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主动为本专家团的发展建设出谋献策。

第十二条  专家团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专家团,并交回聘书。专家如果1年不参加本专家团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议并报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予以除名。

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家团设理事会,接受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领导,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聘任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工作规划及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指导与培训部,指导与培训部主任兼任秘书长。秘书处是专家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本专家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或专家大会;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根据章程的规定审批专家团成员,决定专家团成员的处理;

(五)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主持处理专家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专家团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专家团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专家团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专家团根据需要,可以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家。各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向专家团秘书处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专家团经费来源:

(一)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资助的启动经费;

(二)     社会捐款;

(三)     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专家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必要的支付专家劳务外,不得在专家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专家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专家团章程的修改,由专家团秘书处负责并报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专家团的章程在修改后,须在告知全体专家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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