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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章程(试行)
来源: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地的名称为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

第二条  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建,主要面向北京地区高校在校生、毕业生,以直接促进就业和辅助就业为主要目的,提供专业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咨询等相关业务的团体性培训基地。

第三条  本基地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规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方针和政策,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目的,通过专业化的就业培训和指导,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动大学生就业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地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为“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基地会员单位的发展工作,包括对会员单位的资格审查、相关业务开展审核监督等;

(二)负责召开基地各类工作会议;

(三)制定和检查执行基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负责会员单位的信息交流工作;

(五)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相关交流联谊活动,拟定会议主题和内容,制定基地的工作计划等;

(六)处理其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职能

 

第五条  本基地的业务职能主要包括

    (一)开展面向高校在校生的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主要趋势的专业化培训和就业指导咨询活动;

(二)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以直接促进就业和辅助就业为主要趋势的专业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咨询活动;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工作,开展相关的就业培训和就业信息提供服务;

(四)组织、推动和开展以大学生就业培训为主体内容的理论体系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五)研究、编写、完善和发展北京大学生就业培训体系大纲,逐步规范面向大学生的相关培训业务;

(六)统一组织编辑相关的培训教材、资料和刊物;

(七)开展基地会员单位之间、与高校之间以及与国内外相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开展其它相关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六条  本基地会员单位为团体会员,主要对象为面向社会开展大学生就业培训相关业务的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基地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基地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地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在本基地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基础和影响;

(五)热爱并积极参与、支持本基地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入会程序

(一)向本基地主管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相关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基地主管单位审查核定后,签订相关合同,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本基地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合同规定,享有以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的名义进行相关的培训业务活动;

(二)享有本基地内部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参与资格和建议权,获得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各项业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基地主管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四)享受主管单位每年在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的业务宣传;免费在基地主管单位组织的活动等相关平台上进行业务宣传。

(五)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加入或者退出基地。

第十条  本基地会员单位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本基地决议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维护本基地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相关规定,以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的名义进行相关的培训业务活动前必须报基地主管单位备案;

(四)不得以首都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名义进行规定以外的其它活动;

(五)对待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六)积极参加基地主管单位组织的活动,接受基地主管单位对业务活动的监督;

(七)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基地会员单位可享受的服务内容

(一)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培训基地栏目中登载会员单位的宣传信息并与会员单位的网站链接。

(二)由基地主管单位主办的大型毕业生双选招聘会,可按协议规定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展位。

(三)每年为会员单位举办一至两次校园推介活动。

(四)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的宣传推广活动。

(五)其他由会员单位申请并经基地主管单位同意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作为基地成员的时间严格以合同规定时限为准。会员单位退出基地时,须向基地主管单位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四章       基地业务开展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以基地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律和基地相关规定,杜绝任何欺诈行为,基地主管单位对其业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和检察权。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业务开展程序

    (一)会员单位将业务计划、内容、工作细节等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基地主管单位备案;

(二)基地主管单位对会员单位业务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有权提出建议和进行协调,在一周内反馈会员单位;

(三)会员单位独立负责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开展,其间接受基地主管单位的监督;

(四)在单项业务结束后一周内,会员单位应将总结提交基地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业务开展其它规定

(一)基地主管单位为各会员单位业务活动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二)会员单位以基地名义进行的新闻宣传(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站、海报等)须事先报基地主管单位备案;

    (三)基地主管单位拥有对会员单位投诉的处理权。

 

 

第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基地工作发展需要可以进行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地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本章程实施即会员单位加入之日生效。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零零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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